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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配置标准要求

来源:气体灭火  发布时间:2026-03-18 15:59:35

机房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配置

机房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的配置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以下从防护区划分、灭火系统设计、部件与安装、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配置标准要求:

一、防护区划分

  1. 面积与容积限制

    •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平方米,容积不宜大于3600立方米。

    •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平方米,容积不宜大于1600立方米。

  2. 封闭性要求

    • 防护区应具备良好的封闭性,门窗等开口部位需设置防火封堵,防止灭火剂泄漏。

    • 在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应设置能手动和自动关闭的装置。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3. 耐火与耐压性能

    •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小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小时。

    •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帕。

  4. 泄压口设置

    •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宜设在外墙上。

二、灭火系统设计

  1. 灭火设计浓度

    • 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2. 喷放时间

    •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秒。

    • 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秒。

  3. 灭火浸渍时间

    •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分钟。

    •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分钟。

    •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分钟。

    •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分钟。

  4. 系统备用量

    •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三、部件与安装

  1. 储存装置

    • 灭火剂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标准,设置安全阀,并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

    •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储瓶间的环境温度应为-10℃至50℃,要求室内干燥、通风良好,钢瓶不应接近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 管道与喷头

    •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

    •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毫米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毫米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规定,-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米,-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米。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米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米;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米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米。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大距离不宜大于0.5米。

四、操作与控制

  1. 启动方式

    •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2. 联动控制

    • 系统应与机房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当检测到火灾信号时,能在30秒内自动启动灭火装置。

    •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3. 控制装置设置

    •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米。

    •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五、安全要求

  1. 疏散通道与出口

    •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秒内撤离完毕。

    •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2. 报警与指示装置

    •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 通风换气

    •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4. 防静电接地

    •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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