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气体灭火 发布时间:2025-11-12 16:15:13

机房安装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后,防排烟系统的设置需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案:
功能冲突 气体灭火系统(如七氟丙烷)需在密闭空间内通过释放灭火剂快速扑灭火灾,而排烟系统需在火灾时开启以排出烟气、保障人员疏散。两者对空间密闭性的要求完全相反,因此同一防护区不可同时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
规范依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5次/h。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下部并直通室外。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地下防护区或无窗地上防护区:
必须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位于防护区下部并直通室外。
排风管不得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避免灭火剂残留进入其他区域。
通风换气次数≥5次/h,建议按6次/h设计以增加安全系数。
地上防护区:
有可开启外窗时,可依靠自然通风排出灭火剂;无外窗时需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储瓶间通风:
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位于下部并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储瓶间需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腐蚀性物质。
工况1:单个防护区面积较大,平时通风换气次数≥5次/h
方案:平时排风与气体灭火后共用一套通风系统。
示例:地下变电室设置独立机械送、排风系统,换气次数6次/h。气体灭火时,系统联锁关闭排风机、送风机及电动防火阀;灭火后手动或电动开启排风机,联动开启送风机及防火阀以排除灭火剂。
工况2:单个防护区面积较大,平时通风换气次数<5次/h
方案:增设排风机与平时排风机并联,使总通风换气次数≥5次/h。
示例:平时通风系统风机A兼顾灭火后通风功能,增设排风机B与A并联。
工况3:防护区数量≤8个,共用一套组合气体灭火系统
方案:单独设置一套通风系统,风机风量按-大防护单元通风换气次数≥5次/h计算。
示例:8个防护区共用一套气体灭火系统,通风系统风机风量按-大防护区需求设计。
工况4:防护区数量>8个,采用多套组合气体灭火系统
方案:按每套系统保护≤8个防护区的原则划分,通风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对应设置。
示例:20个防护区划分为3套组合分配系统,每套系统对应设置通风系统,风机风量按-大防护区需求设计。
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时:
联锁关闭防护区内所有排风机、送风机及电动防火阀,确保空间密闭。
灭火剂释放后,手动或电动开启排风机,联动开启送风机及防火阀,排除残留灭火剂。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
排风口应位于防护区下部,因七氟丙烷等灭火剂容重较空气重,易沉积在下部空间。
排风管各支管排风量总和需满足房间换气次数≥5次/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