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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设施检测与验收

来源: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2019-03-09 14:37:5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 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大的防护区确定。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1)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定期检验期为五年。电厂机组充装气体的药剂瓶组需重新充装灭火剂及补压。在充装灭火剂时,需要按照规程对钢瓶进行无损探伤、水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等。对该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时,应当选择试验防护区的各1~2只储存容器,使用氮气介质。

(2)灭火剂储存容器同一系列规格要一致,高度差不大于20mm。

(3)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0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5)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6)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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